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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.董事會決議日:104/11/122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:廖南明協理3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與本公司營業項目相同之永光(蘇州)光電材料有限公司營業範圍4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代表本公司出任永光(蘇州)光電材料有限公司監事職務期間5.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):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6.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經理人姓名及職稱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請輸〝不適用〞):廖南明協理7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永光(蘇州)光電材料有限公司監事8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蘇州工業園區平勝路33號9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許可經營項目:批發危險化學品:第8類第2項:四甲基氫氧化銨(不得存儲)。一般經營項目:研發、設計、生產、加工顯影液、化學研磨漿料、數碼打印墨水、功能性色料、墨粉、樹脂封裝劑電子用高科技化學品,銷售本公司所生產的產品,並提供售後服務。本公司生產產品的同類商品、染料及助劑、紫外線吸收劑、光穩定劑、光刻膠、納米材料及上述產品所需原輔材料、化工中間體、機械設備的批發、進出口、佣金代理及其相關配套業務;自有多餘廠房出租(出租對象僅限于與本公司生產經營直接關聯的或集團內部企業)。10.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該子公司係本公司經第三地持股100%之公司,採權益法認列其損益11.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無,為法人代表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出任永光(蘇州)光電材料有限公司監事生效日期為105年1月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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